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7-03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李建奎先生、丁建生先生、郭兴田先生、刘立新先生、MU Simon Xinming、鲍勇剑先生、王宝桐先生、张晓荣先生、张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孙晓先生、田洪光先生、姚元恩先生、赵军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3、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增太先生、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寇光武先生、监事会召集人车云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7年1月公司完成增发后总股本2,278,344,000.00股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5元现金红利(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共计分配利润总额为1,594,840,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00,655,139.32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将发生相应变化,授权公司管理层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及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等。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2017年投资计划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0、议案名称:《关于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委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匈牙利BorsodChem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合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同意子公司对合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议案名称:《关于完善公司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01议案名称:选举车云女士为公司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2议案名称:选举孙晓先生为公司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3议案名称:选举田洪光先生为公司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6、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议案2:《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穆慧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万华化学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